法规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6-06-02 13:32:47作者:admin  点击: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相关链接:

一级建造师报名入口

学员心声更多>>

我的一级建造师考试之路

  我的一级建造师考试之路  我于2013年9月中旬参加了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其时,我刚刚...

给兴宏程老师的感谢信

 给兴宏程老师的感谢信  尊敬的兴宏程的老师:  时间流逝,距离2013年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时间...

致太奇教育的感谢信

王洪祥成绩:管理85市政97 致太奇教育的感谢信  尊敬的太奇教育兴宏程的领导和老师:  我是...

感谢信

感谢太奇兴宏程让我一次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  非常感谢太奇,让我在一年的努力中涅槃重...

感谢信

  感谢信  文 姜明  姓名:姜明 班次:二建机电全科保过班  尊敬的南通兴宏程领导及老...

心路历程 ,圆梦太奇

  心路历程 ,圆梦太奇  文 天津学员靳雨珊  谁知道哪一方面有比较平坦的山坡,可以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