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8 11:08:52作者:admin  点击:
中国建造师网整理发布广西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营业范围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从事地籍测量业务的必须具备地籍测量资质)、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材料;

  (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七)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后,才能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经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通过一定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自治区、市、县(市、区)范围执业三个级别,机构级别分别简称为自治区级执业机构、市级执业机构、县级执业机构。自治区级执业机构可以设立市级、县级分支机构,市级执业机构可以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符合本办法的第六条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注册自治区级机构、市级机构、县级机构的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并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申请注册自治区级、市级、县级执业机构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总数分别不得不少于10人、8人、5人。其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分别不少于3人、2人、1人。

  (五)具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六)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程序:

  (一)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申请审批表》(附表三);

  (二)将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向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申请注册县级、市级、自治区级执业机构分别向县(市、区)、市、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四)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注册手续,核发《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注册理由。

  第八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装订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本机构从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名册》(附表四);#p#分页标题#e#

  (五)本机构服务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地籍测绘业务的,需提供地籍测绘资质复印件;

  (七)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需查验原件)。

  第九条 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从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变更的,应当按原注册申请程序,提交变更材料,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附表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遗失或灭失的,可持在当地的主要谋体上声明遗失或灭失的启示及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向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申请补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并由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或行政机关严重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

  (六)终止营业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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