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 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区,实行特殊保护。
(2)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凡是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基本农田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3)占补平衡制度
凡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者都必须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相当质量与数量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缴纳或补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耕地开垦,保证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