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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13-06-20 11:20:24作者:admin  点击:
12月18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召开了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对刚刚通过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解答。

  12月18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召开了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对刚刚通过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解答。该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要向社会公布
为防止城市总体规划因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更改,《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还应根据城市远景发展要求,做出预测性的安排。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合肥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过目。
另外,城乡规划在送报审批前,要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且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在批准后十五日内,要向社会公布。
规划要注重突出地域特色
合肥的明教寺、李鸿章故居都地处闹市区,但是在合肥淮河路步行街改造时,依然保持了建筑原貌。这也是《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中突出强调的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条例规定,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城镇规划优先考虑惠民
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镇、乡的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防洪、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违规建设要拆迁或没收
新建小区规划时的一块绿地,等到交房时或许变成了配电房,这种让业主无奈的行为在《条例》中也有了规定。针对不按规划建设的行为,《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指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整改,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一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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