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设备监理师《案例分析》复习笔记(1)
发布时间:2016-04-15 13:59:25作者:admin  点击:
2016年设备监理师《案例分析》复习笔记

  1.设备监理的定义与特点

  设备监理指的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社会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形成过程和最终形成的结果进行监理。

  设备监理不同于政府机构为保证项目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而对项目实施的行政监督。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是由政府职能和项目特点所决定的,是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职能的角度出发的,为此政府不仅要对项目决策、规划、设计进行监督,还应对项目参与各方及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而设备监理更加深入和具体,要达到对日常的细节活动进行监督的地步。

  2.设备监理的依据

  设备监理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进行的。监理合同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设备监理单位就设备监理签订的合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3.设备监理的对象

  设备监理的对象是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

  4.设备监理的范围

  设备监理的范围应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成套和单体设备、信息系统的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及调试过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过程必须要纳入到设备监理的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①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②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③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以上设备监理的范围是国家实行强制设备监理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设备监理,但具体的设备监理任务并不是政府强行分配给设备监理单位的。

  一项设备监理任务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通过某种形式挑选出设备监理单位之后,通过合同委托给这个设备监理单位的。

  5.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

  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表现在它的规范性、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设备监理单位是属于咨询行业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受业主委托之后成为设备工程项目中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在经济和行政上不依赖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监理业务上有其行业规则,在监理执业上有其职业道德。公正性的前提是独立性。

  6.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

  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设备监理单位在开始设备监理工作之前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暂行规定的说明,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供货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是承包合同在前,监理合同在后。但根据多年的咨询和监理实践总结的经验,监理介入的时间越早,监理的效果就越好,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帮助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选定合理的合同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监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7.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设备监理单位在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仅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设备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监督,以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开展以进度、投资和质量为目标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业主一般授予设备监理单位一些权利,一般有:

  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

  2)、组织协调主持权;

  3)、材料和工程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4)、实施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5)、项目合同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联系。

  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承包商按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服务的宗旨是监督和控制承包单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一方面要监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帮助承包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8.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1)设备监理工程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应享有的权利

  ①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设备形成各过程的监理工作。

  ②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③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安装与调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④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鉴证、检验和审核。

  ⑤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⑥对项目执行中违反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

  (2)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义务

  ①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②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③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

  ④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⑤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

  作为咨询工程师的一个组成部分,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咨询工程师的职业道德。FIDIC组织认为,咨询工程师充分有效的工作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工程师必须不断积累和提高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也要求社会尊重工程师们的道德公正性,信赖他们中的人员作出的评审,同时给予公正的报酬。为此,FIDIC组织认为咨询工程师应遵循以下职业道德准则。

  1)承担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①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②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③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2)不断提高技能

  ①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②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才接受委托人的服务要求。

  3)正直性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4)公正性

  ①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②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③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5)对他人的公正

  ①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②不得故意或无意地作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③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④在通知该咨询工程师被取代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⑤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6)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纪律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②认真履行设备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③坚持独立、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合同争议。

  ④不以个人名义在新闻媒介上刊登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广告。

  ⑤不损害他人的名誉。

  ⑥不泄露所监理的设备需保密的事项。

  ⑦不在任何设备厂商或材料、零部件供应商兼职。

  ⑧不擅自接受业主超出合同规定的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接受任何不公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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