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在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和原则
宗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基本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2、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 实施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原则。
4、 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2、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管理提出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6、《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8、质量奖励制度
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和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