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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13-06-17 11:20:28作者:admin  点击:
2013年深圳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时间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3〕1号),2013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于2013年5月11日至14日举行;2013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于5月11日、12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专业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三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报名之前,报考人员需认真阅读本通知及相关附件,仔细核对本人报考时是否符合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1、2)及要求,如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报名并参加考试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报考人员须诚信报考,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填报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6日10时至3月8日17时(网上24小时开通)。自2013年3月8日17时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专业资格审查
 
  1、专业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3月4日至8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截止。
 
  2、专业资格审查地点: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1506房(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报名确认
 
  1、报名确认时间:2013年3月4日至8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截止。
 
  2、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2楼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咨询电话:83776655。
 
  (四)报考条件见附件1、2。
 
  (五)报名的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根据《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注建[2004] 5号),自2007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中,只能报考第一科全考,其专业代码为“01”。取消了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三、考试方式
 
  (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两大类型。一类是知识题,二类是作图题。知识题用答题卡作答,试题(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作图题草图纸由考场统一配发,各科作图题考试每位考生配发4张A2草图纸,考后收回。作答方式等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见附件4。
 
  (二)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收费标准:根据粤价〔2001〕52号,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知识题每科60元,作图题每科120元。
 
  (三)证书发放: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按照我院证书发放通知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领取证书和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证书发放时间、地点及手续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公布。
 
  (四)考生网上下载准考证后要妥善保管,准考证作为2013年度考试、成绩查询或下一年报名考试依据。
 
  (五)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按《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文件执行。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
 
  (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及伪造证书、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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